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382执4878号之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江金桥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江金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4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乐清市民丰路,组织机构代码:002531462。法定代表人干利民。被执行人江金桥,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江金桥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行审2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2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江金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金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金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金桥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江金桥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D××**长安牌汽车,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金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江金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金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江金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48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茂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叶 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