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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民初7723号

7723陈德青与曹小洁、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青;曹小洁;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7723号

原告:陈德青,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贾文峰,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小洁,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81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小洁。

原告陈德青与被告曹小洁、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德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小洁、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31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陈德青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小洁、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310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