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7723号
原告:陈德青,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贾文峰,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小洁,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81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小洁。
原告陈德青与被告曹小洁、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德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小洁、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31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陈德青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小洁、苏州信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310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