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802民初3983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杨作全,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刚,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申请人杨作全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
申请人:张家界昭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406252096,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
法定代表人:李保英,总经理。
被告:李利如,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李保英,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第三人:楚德平,男,1965年9月2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作全与被申请人张家界昭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利如、李保英,第三人楚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湘0802民初398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家界昭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回龙居委会副食品大市场A栋4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张不动产权第0002382号],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房产有买卖、转让、赠与、过户、抵押等权利处分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作全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作全以上述查封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且对该房屋的过户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杨作全另行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界昭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回龙居委会副食品大市场A栋4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张不动产权第0002382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作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赞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丁 黎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