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02民初6630号之一
原告:衡水炬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化平胡同********。
法定代表人:王莎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辉,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李婷,女,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衡水炬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辉、李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衡水炬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辉、李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炬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75元由原告衡水炬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杜会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