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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16950号

宋磊、耿保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宋磊;耿保婷;洪德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终16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磊,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保婷,女,汉族,1958年3月6日生,现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萌萌,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银府,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德胜,男,汉族,1955年1月30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上诉人宋磊因与被上诉人耿保婷、洪德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宋天顺投资失败,宋天顺女儿宋健找到宋磊和陈霞称宋天顺身体不好,希望钱赔了不要影响宋天顺的病情,要求宋磊给宋天顺出具还钱计划,后宋天顺、宋健及其亲戚以请宋磊吃饭的名义在饭桌上要求宋磊写什么并录音,此均系被上诉人计划好的。

二、本案中,宋磊仅为河南华世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时代理凯裕环球金融有限公司的业务以及投资者投资的开户入金转账操作流程。耿保婷辩称,第一,耿保婷并未在凯裕环球(澳门)金融有限公司进行过该笔款项投资理财,未见过凯裕环球(澳门)金融有限公司的开户协议书及收到其账户密码,亦未对该款项进行过任何投资操作,此系宋磊故意混淆事实。第二,宋磊以高息保本为诱饵,诱骗宋天顺向其指定的洪德胜账户转款共计121000元,到期后却称该款项已赔光,不履行还款承诺,无奈之下宋天顺等才以请宋磊吃饭的方式商讨解决问题的方式,并非宋磊所称录音是计划好的。第三,宋磊有关本案转款与其无关的辩解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河南华世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其对本案转款不知情,并非其公司业务。综上所述,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洪德胜未答辩。耿保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26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8月26日,原告经其丈夫宋天顺账户向被告宋磊指定的洪德胜账户转款21000元。2011年11月3日,原告经光大银行电汇至被告宋磊指定的洪德胜账户转款10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还484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经被告宋磊指示分两次向被告洪德胜账户转款共计121000元,有转款凭证、录音及双方陈述为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726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宋磊提出其只是河南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转账系公司业务,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该辩解意见,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宋磊、洪德胜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耿保婷726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50元,由被告宋磊、洪德胜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耿保婷向宋磊指定的洪德胜账户转款121000元的事实清楚,耿保婷认可宋磊、洪德胜已返还48400元,因此,耿保婷要求宋磊、洪德胜返还72600元,合法有据。宋磊的上诉理由无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宋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上诉人宋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