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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49号

孟现花、刘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现花;刘静;张某;刘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49号

申请人:孟现花,女,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

申请人:刘静,女,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2010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刘猛,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

负责人:李政,联系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7-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024575M

负责人:金英利,联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16民终2068号民事判决书和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2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金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