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楼****楼**。
负责人:杨秋林,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周凤飞,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军、周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周凤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军、周凤飞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