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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6刑初11号

李航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李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9006刑初1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航涛,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刑诉(2018)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航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李航涛因工作、生活等方面不顺心,邀约吴某、贺某、张某1、黄某、严某、彭某、易某、王某等人,在位于本市城区印象西江天街的霄云壹号KTV809包房内,提供俗称“K粉”的毒品疑似物及俗称“开心水”的液体毒品疑似物,供其本人及上述人员吸食。次日凌晨3时许,被本市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现场及被告人李航涛身上查获了淡黄色粉末2袋、白色粉末1袋、淡黄色液体一瓶,并提取了检材。经现场称量,淡黄色粉末净重4.09克;白色粉末净重0.96克;淡黄色液体净重10.87克。经对上述吸毒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被告人李航涛及吸毒人员黄某、张某1、贺某、吴某、彭某、严某、易某、王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淡黄色粉末、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氯胺酮;送检的淡黄色液体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海洛因、可卡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航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航涛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毒品检材记录,证人吴某、贺某、张某1、黄某、严某、彭某、易某、王某、张某2、胡某的证言,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8]299号理化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航涛容留他人在娱乐场所包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航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航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执行)。

二、扣押在案的物证毒品,由扣押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高文华

人民陪审员  李爱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浩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