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民初3541-2号
原告:富志刚,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兵,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家臣,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兆丰嘉座****。
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 富志刚与赵兵、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兵提供了二被告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赵兵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将被告赵兵的债务再次延期到2019年2月28日,证明被告赵兵的债务并未到期,原告与2018年11月7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本案应当待撤销权诉讼审结后方可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李晓冬
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
人民陪审员 陈丽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