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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22民初2589号

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彭玉章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第二村民小组;彭玉章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322民初2589号

原告: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

负责人:彭传正,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容,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召平,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玉章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彭玉章,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菜子村二组)与被告彭玉章农村承包经营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彭传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容、张召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玉章农村承包经营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菜子村二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占地补偿费267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为修建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1+6”村级办公活动阵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建房,经菜子村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党小组会议讨论研究,需占用原告菜子村二组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同年6月9日,富顺县福善镇人民政府召集村组干部、菜子村二组的占地户、非占地户代表参加项目用地问题协调会,经充分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同意按县统计用地补偿标准计算占地费,占地补偿费70%归占地户,其余30%交原告用于分配给非占地户。被告系占地户,占用土地为2.975亩,按落实的30000元/亩一次性补偿标准计算,被告领取了占地补偿费89250元,但未将其中30%,即26775元交付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分配给非占地户。被告未按协议退还占地补偿费,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彭玉章农村承包经营户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福善镇菜子村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用地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拟证明占地补偿费经协议按7∶3比例分配; 2.会议纪要两份,拟证明被告同意按照7∶3比例分配占地补偿款; 3.《福善镇菜子村新建“1+6”、易地扶贫搬迁、增减双挂钩建设占地协议》(以下简称《占地协议》),拟证明被告被占地2.975亩,占地补偿费为89250元; 4.报告,拟证明占地补偿费的来源; 5.福善镇菜子村易地搬迁项目建设占地补偿领款花名册,拟证明被告已实际领取占地补偿费89250元。 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为查明事实,本院依法向时任菜子村支书戴雨作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以查明会议纪要形成的情况。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因修建“1+6”村级办公活动阵地,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建房,需要用到原告村组农户的土地,其中包括被告所承包的土地。2017年6月9日,在时任菜子村支书戴雨的主持下,占地户代表和非占地户代表参与下,就菜子村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用地问题进行协商,形成福善镇菜子村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用地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协议约定:“3、占地户土地占用费70%归各占地户个人,30%交组分配供非占地户,规划范围内未到户的公共土地补偿费100%交组分配供非占地户。”该份会议纪要仅加盖有菜子村民委员会公章,无被告签名捺印,也无原告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当日同时形成另一份打印版会议纪要,协议约定:“1、此项目占地补偿费由占地户与非占地户按7∶3比例分成;2、村办公室的集体土地占地补偿费由非占地户(包括无田土的本组所有户籍人口)按户籍人口均分;3、由村集体在土地整理项目整理完成后的集体土地中调整给无田土的2组户籍人口。”在形成的协议第1项和第2项间,手写补充“总占地面积30.31亩,其中村办公室的集体土地为5.157亩,占地户共占地25.153亩。协议第1项中占地户与非占地户按7∶3比例分成特指上述占地户共有的25.153亩。”,并加盖菜子村民委员会公章,被告的代表人彭玉章的妻子周其聪代彭玉章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但无原告负责人的签名,也无原告加盖的公章。同年6月23日,被告代表人彭玉章与菜子村民委员会签订《占地协议》,被告自愿将其承包的土地2.975亩用于建设,以30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助被告89250元。在签订《占地协议》后,被告代表人彭玉章,其农村信用社账号为88×××78的账户收到89250元的占地补偿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7年6月9日形成的两份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且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依法签订。会议纪要是指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文书,属于单方面对会议内容的记载,本身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本案中,就占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在菜子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两份会议纪要,虽然两份会议纪要中均载明履行内容,但缺少合同应具备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即缺少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在福善镇菜子村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用地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中,仅有菜子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该份会议纪要既无原告负责人的签字和原告的公章,也无被告的签字捺印,而第二份会议纪要也仅有被告签名捺印,无原告负责人的签字或者原告的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就占地补偿费一事达成协议。综上,会议纪要所载明的履行事项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协议事项尚未成立,不具备合同效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依会议纪要所载明履行事项返还占地补偿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0元,保全费287元,由原告富顺县福善镇菜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晓华

审 判 员  王致谢

人民陪审员  董天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伍国丽 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