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103号
申请人:杜红娟,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
申请人:彭惠霞,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
申请人:马喆,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彭惠霞之子。申请人杜红娟与被申请人彭惠霞、马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红娟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彭惠霞、马喆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彭惠霞、马喆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PZPP201941010317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红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惠霞、马喆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彭惠霞、马喆价值5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杜红娟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郭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