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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10执207号

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陈文雄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陈文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0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雄,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体育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陈文雄与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超师

审判员  周百川

审判员  麻永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