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8)湘0102民督33号
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人谭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谭某某称,2017年7月,周某某以项目开发为由,向其借款635000元,借期18个月。2017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用途、金额、偿还方式及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日,周某某向谭某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谭某某人民币现金635000元”。上述借款发生后,周某某一直未偿还过借款,谭某某多次催要,但周某某至今尚未还款。谭某某为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收条等证据。现要求周某某支付谭某某借款本金635000元及利息2159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此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周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谭某某支付借款本金635000元;
二、被申请人周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谭某某支付借款利息2159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此后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申请费4315元,由被申请人周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湘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周某某
书记员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