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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23民初2576号

姚羽与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姚羽;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23民初2576号

原告:姚羽,女,201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法定监护人:孙悦(姚羽母亲),女,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

法定代表人:刘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芬,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羽与被告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727920.00元,丧葬费3594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1600.00元,共计965469.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姚羽系被告单位职工姚远的女儿,现年4岁。姚远于2018年5月11日在康平县施工指挥倒车时,不慎被货车撞倒,头部重伤,当场死亡。2018年7月2日经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给予赔偿。要求被告赔偿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费用1108979.4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父亲姚远确系我单位职工,已工亡,我单位已经按法律规定进行了赔偿,2018年5月24日,已与死者的父母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完毕赔偿款,故原告不应再向我单位主张赔偿。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姚羽系死者姚远女儿,现年4岁。死者姚远系被告单位职工,于2018年5月11日在康平县施工过程意外死亡。经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于2018年5月24日被告与死者姚远的父母姚国辉、王淑坤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1.丧葬费24960.00元;2.抚恤金77760.00元;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00元,共计830640.00元。该款已支付完毕。 另查明,原告法定监护人孙悦与姚远未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死者姚远系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并已认定为工亡。被告方在姚远死后,已与其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支付了赔偿款。该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与死者姚远的父母签定的赔偿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

本院认为,姚远生前未与孙悦办理结婚登记,姚远死后,其父母代理原告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并无不当。原告的权益可以向死者姚远的父母另行主张,原告的利益并未被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姚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迎春

审 判 员  冯劲龙

人民陪审员  韩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治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