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0102行初550号原告吕玉生,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原名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琥,厅长。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地籍与不动产登记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国,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生诉被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为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的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吕玉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锜 榕
人民陪审员 翟燕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