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111执469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俞春华、王凤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俞春华;王凤根;王福娣;王乃成;章保凤;王绍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7907830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 代表人:张仙中,行长。

被执行人:俞春华,女,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凤根,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福娣,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乃成,男,汉族,1957年12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章保凤,女,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王绍批,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俞春华、王凤根、王福娣、王乃成、章保凤、王绍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审 判 员 吴江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李 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