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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4民初19号

孙进才与孙海斌、孙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孙进才;孙海斌;孙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4民初19号原告孙进才,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孙海斌,男,住正阳县。被告孙义军,男,住正阳县。

原告孙进才诉二被告孙海斌、孙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才撤回对二被告孙海斌、孙义军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耀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俊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