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4民初19号原告孙进才,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孙海斌,男,住正阳县。被告孙义军,男,住正阳县。
原告孙进才诉二被告孙海斌、孙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与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才撤回对二被告孙海斌、孙义军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耀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俊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