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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民初3984号

马霞与高亮、武华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霞;高亮;武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3984号

原告:马霞,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高亮,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武华峰,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向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