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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2号

王启、赵连瑞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王启;赵连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2号

申请人:王启,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

申请人:赵连瑞,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申请人王启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连瑞在博天糖业(张北)有限公司存有的甜菜货款4万元。担保人卢学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张北县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连瑞在博天糖业(张北)有限公司存有的甜菜货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卢学娟所有的所有的坐落于张北县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