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213民初8377号

无锡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美澳教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无锡精学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美澳教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无锡精学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8377号

原告:无锡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中南路106号京师律师大厦307室。

法定代表人:宋爱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为(受无锡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受无锡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美澳教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南路新乐苑2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精学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颐和湾公寓25-26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志勇,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无锡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润公司)与被告美澳教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澳公司)、无锡精学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益公司)、李志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为、李慧、被告美澳公司、精学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被告李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美澳公司、精学益公司、李志勇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398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8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美澳公司、精学益公司、李志勇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9日,其与美澳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建合同书,约定其为美澳公司位于无锡市的房屋装修,美澳公司支付工程款。其按约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7年11月24日,其与李志勇对账,李志勇确认新乐苑296号京师大厦5楼的装修工程款为398700元并加盖了精学益公司的公章,同时承诺于2017年11月27日向其支付上述款项。后经其催讨,美澳公司、精学益公司、李志勇均未支付该款项,故诉至法院。美澳公司辩称,其与双润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成立,双方订立的合同上无确定价格,无双方签字,请求驳回双润公司对其的诉请。精学益公司辩称,虽然案涉装饰工程合同并非其所签,但其系京师大厦5楼的承租方,该装饰工程系其要求双润公司做的,其系该装修工程的实际使用人,故其在造价汇总表结算凭证加盖公章,确认结欠双润公司398700元。之后,其未向双润公司付款。案涉工程款398700元由其归还,无需美澳公司归还。李志勇辩称,其是以精学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造价汇总表签字,截止2018年11月24日,双润公司与美澳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承建合同中,精学益公司结欠双润公司工程款3987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美澳公司与双润公司就无锡市新乐苑29号京师大厦5楼装修工程签订《装修工程承建合同书》1份,合同内容为,总价承包,工程总金额为629846元,工期为60天,进场之前支付20%作为工程预付款,每月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款的99%,工程结束满1年付清。该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美澳公司的公章,乙方处有双润公司的公章、乙方委托代理人处有双润公司股东许新生的签字。2017年11月24日,李志勇与双润公司签订《结算凭证》1份,凭证内容为,双方最终结算如下,1、包含消防最终申报手续,价格按照84600元计算,最终双方结算价格398700元;2、精学益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98700元。落款甲方处有李志勇的签字,李志勇并加盖了精学益公司的公章,乙方处有许新生的签字。另查明,李志勇系美澳教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美澳教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美澳公司提交了《装修工程承建合同书》1份,该份合同中第二条第五款工程总金额处空白、落款处乙方无手写签名。双润公司陈述,其提交的合同书是经双方现场确认后填写价格和盖章,合同一式两份,当时两份均在场,因为李志勇比较着急,说他自己手里的那份合同书回去自己填写,故李志勇拿走的1份合同上未填写工程金额。后续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应以结算单上的工程款398700元为准。美澳公司系合同相对方,案涉工程由精学益公司使用,且精学益公司在工程造价汇总表的结算凭证落款处盖章确认系债务加入。美澳公司陈述,其提交的合同总价处空白,其认为双润公司提交法院的合同中的金额是在其签字后补的。以上事实,由装修工程承建合同书、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润公司与美澳公司订立的装修工程承建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李志勇系美澳公司与精学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勇在结算凭证上签字系其以合同相对方美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确认,精学益公司在结算凭证上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系债务加入,故美澳公司、精学益公司就结算凭证载明的装修工程的结算价格398700元均应承担付款责任。双润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及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双润公司要求李志勇承担付款责任,依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美澳教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无锡精学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8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8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双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元,由美澳教育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无锡精学益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瑜

书 记 员 袁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