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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05执10号

李银燕与杨立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李银燕;杨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李银燕,女,1969年7月1日出生,回族,系宁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执行人:杨立刚,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21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立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立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立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银燕执行款29363元、负担执行费340元,合计297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立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70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员  田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员  贾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