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李银燕,女,1969年7月1日出生,回族,系宁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执行人:杨立刚,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21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立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立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立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银燕执行款29363元、负担执行费340元,合计297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立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70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员 田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员 贾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