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321刑初1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姚安 出生日期 1968年12月16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 429001196812163391 住址 湖北省随县新街镇新街居委会二组86号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羁押场所 否 辩护人 无 开庭日期 2019年1月3日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随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鲁义明、王梦娇 起诉书号 鄂随县检刑诉[2018]28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9月1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姚安饮酒后驾驶鄂S33028号小轿车行驶至随县新街镇河源店民强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查,被告人姚安的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6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姚安具备坦白等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姚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六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周露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宋明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