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21之一号
原告:赵某1,男,200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孔刘喜,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被告:冯国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北段路东。
负责人:周广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
负责人:任玉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申请人孔刘喜、冯国强、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1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的肇事车辆鲁HG1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现被告冯国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20000元现金作担保,申请解除对肇事车辆鲁HG1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冯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鲁HG17**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丹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