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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民申2254号

张利军、戴龙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龙波;杨岗虎;张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225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利军,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翔,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龙波,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一审

被告:杨岗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再审申请人张利军因与被申请人戴龙波、一审被告杨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3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利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