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225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利军,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翔,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龙波,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一审
被告:杨岗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再审申请人张利军因与被申请人戴龙波、一审被告杨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3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利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