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278号
原告:北京启智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文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记,北京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红。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启智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文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赵永利调解,人民调解员王友忠担任记录,原告北京启智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启智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启智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