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78号 起诉人:周甫根,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2019年1月2日,起诉人周甫根以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立即交付起诉人门面房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协助起诉人自行办理转移登记;2、支付起诉人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90063.7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支付起诉人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184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支付起诉人租金损失111037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年租金按房屋买卖价的9%计算,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人周甫根曾于2015年12月与周赛超作为共同原告以被起诉人浙江凯旋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取回权纠纷诉讼(简称前诉),诉讼请求为:1、确认坐落于桐乡市属两原告共同所有,该房不属于被告的破产财产;2、判令被告协助两原告取回上述房屋并办理房屋预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6月作出(2015)嘉桐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周甫根、周赛超的诉讼请求。该一审判决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起诉人再次以被起诉人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简称后诉),其上述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文字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欲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故起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本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周甫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行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