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102执3115号
申请执行人:郑世磊,男。
被执行人:刘乃东,男。申请执行人郑世磊与被执行人刘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乃东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世磊执行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郑世磊与被执行人刘乃东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乃东于2019年12月26日起被执行人刘乃东每月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郑世磊600-1500元,共计2246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郑世磊与被执行人刘乃东(2018)鲁1102执31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鲁全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