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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04财保71号

吕新平与冯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吕新平;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吕新平与冯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4财保71号

申请人:吕XX,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1,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2,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冯X,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XX省XX县。 申请人吕XX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冯X名下位于XX市XX区XX大道XX路XX城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产权证号:S07XXXX)房屋一套。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冯X名下位于XX市XX区XX大道XX路XX城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产权证号:S07XXXX)房屋。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