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1496号
原告:周冬兰,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京琨,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仙葫开发区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那塔坡第二生产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南宁仙葫开发区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
主要
负责人:周云志,队长。 原告周冬兰诉被告南宁仙葫开发区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那塔坡第二生产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周冬兰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周冬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冬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周冬兰负担余下受理费269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周冬兰。
审 判 员 谢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杨学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覃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