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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4635号

姚巨印、姚巨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巨印;姚巨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4635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勤卡,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

申请人:姚巨印,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姚巨发,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

原告李勤卡诉被告姚巨印、姚巨发、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原告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限额为30000元,申请人李勤卡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122270467201800000047)为其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豫0702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豫G×××**号肇事车辆。2019年1月3日,在原告李勤卡诉被告姚巨印、姚巨发、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勤卡与被告姚巨印双方就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损失的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已作出(2018)豫0702民初4635号民事调解书,赔偿款被告姚巨印已于当日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巨发所有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向军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