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703执1201号

王万忠、王兰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1-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万忠;王兰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万忠,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执行人:王兰瑞,男,195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3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兰瑞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详见清单)。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兰瑞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