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万忠,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
申请执行人:王兰瑞,男,195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3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兰瑞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详见清单)。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兰瑞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潘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