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鸣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08031217,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官浦村(19)计家浜9号。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06281511,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0227154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09281535,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51206153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412231544,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08031217,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官浦村(19)计家浜9号。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06281511,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0227154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09281535,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51206153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412231544,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08031217,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官浦村(19)计家浜9号。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06281511,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0227154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09281535,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51206153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412231544,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08031217,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官浦村(19)计家浜9号。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06281511,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0227154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09281535,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51206153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412231544,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