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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27号

计福官与王进才、王小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计福官;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鸣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08031217,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官浦村(19)计家浜9号。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06281511,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0227154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09281535,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51206153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412231544,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08031217,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官浦村(19)计家浜9号。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06281511,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0227154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09281535,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51206153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412231544,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08031217,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官浦村(19)计家浜9号。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06281511,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0227154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09281535,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51206153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412231544,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计福官,男,1959年08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908031217,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官浦村(19)计家浜9号。

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7年06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06281511,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小娥,女,1969年02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0227154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0年09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09281535,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45年12月0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512061538,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

被执行人:王水金姐,女,1944年12月2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412231544,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浮桥(4)大浮桥50号。申请执行人计福官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才、王小娥、王磊、王金海、王水金姐银行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hanyg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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