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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财保5号

李乃榛、周劲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乃榛;周劲松;刘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财保5号

申请人:李乃榛,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周劲松,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刘继红,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李乃榛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劲松、刘继红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乳泉新淮西二点式楼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并已提供申请人李乃榛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乳泉新淮西二小区605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乃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劲松、刘继红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乳泉新淮西二点式楼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号)。查封期间交由周劲松、刘继红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

二、查封李乃榛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乳泉新淮西二小区605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李乃榛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李乃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爱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