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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26财保3号

江苏远升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清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江苏远升塑业有限公司;江苏清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远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朱码镇工业集中区富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江苏清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富准路****。

法定代表人:李冬香。 申请人江苏远升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清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4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远升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清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4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8元,由申请人江苏远升塑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芸

书记员徐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