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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208号

夏张辉与陆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张辉;陆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夏张辉,男,1991年04月1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陆江,男,1970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巨联环保有限公司二期旁)。申请执行人夏张辉与被执行人陆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70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3091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