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楼****楼**。
负责人:杨秋林,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周凤飞,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军、周凤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军、周凤飞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周凤飞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