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202民初3901号
原告:李立坚,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余毅东,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
原告李立坚诉被告余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毅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坚请求本院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
二、被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7年9月7日起计至还清本息日止,当计至2018年8月22日为176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签订借据,约定上述借款月息2%。原告当即履行了约定之付款义务,被告确认收到款项后在收据上签名并捺印。被告并未按照借据的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余毅东没有举证和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9月7日,被告余毅东向原告李立坚出具《借据》,确认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立坚借到现金8000元,约定月利率2%,每月7日前支付利息。同时被告余毅东承诺如因其不还款引致诉讼纠纷的,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其承担。原告李立坚将现金5000元交付给被告余毅东,另3000元转账交付。被告余毅东在《借据》下方的《收据》中确认,收到原告李立坚借款现金5000元及转账款3000元。此后,被告余毅东没有还本付息,遂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余毅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原告李立坚主张被告余毅东拖欠其借款本金8000元,提供了《借据》、《收据》、转账凭证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李立坚现通过诉讼要求被告余毅东偿还借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有约定为据,且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毅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立坚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占用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自2017年9月7日起计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毅东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立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敏琼
审 判 员 杨力田
人民陪审员 区学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