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488号
原告:郑秀芳,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程慧骅,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程嘉栋,男,199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芳与被告程慧骅、程嘉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现原告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芳撤诉。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