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民初12401号
原告:郑修金,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学总,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项秀兴,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严如兵,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郑修金与陈学总、项秀兴、严如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郑修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修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亚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马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