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8494号 原告刘金奎,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程佳,男,199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富康宿舍楼路东)1号楼1楼东数第四户(南户)。 原告刘金奎与被告程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并于2018年12月25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刘金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金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于会锡
人民陪审员 袁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常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