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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3民初8494号

刘金奎与程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奎;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8494号 原告刘金奎,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程佳,男,199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富康宿舍楼路东)1号楼1楼东数第四户(南户)。 原告刘金奎与被告程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并于2018年12月25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刘金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金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于会锡

人民陪审员  袁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常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