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玲梅,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贾军君,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干部,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王星星(又名王文星),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执行李玲梅与贾军君、王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7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贾军君、王星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军君、王星星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玲梅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贾军君、王星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贾军君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泉县管理部有公积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贾军君住房公积金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