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13民初2687号
原告:庞磊,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庞磊与被告华润置地(烟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庞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庞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庞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7元,由庞磊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迟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