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32号之一
申请人:赵巧云,女,1955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
申请人:徐长良,男,1990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
申请人:王文芳,1968年0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巧云与被申请人徐长良、王文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长良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长良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菏泽安民停车场,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移、赠与他人等。案件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赵巧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