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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32号之一

赵巧云、徐长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巧云;徐长良;王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32号之一

申请人:赵巧云,女,1955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

申请人:徐长良,男,1990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

申请人:王文芳,1968年0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巧云与被申请人徐长良、王文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长良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徐长良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菏泽安民停车场,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移、赠与他人等。案件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赵巧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