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民初6566号
原告:喻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生,住址:江西省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邓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喻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邓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邓某某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红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