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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398号

398周社新与林甲存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周社新;林甲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社新,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甲存,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周社新因与被上诉人林甲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社新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社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