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社新,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甲存,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周社新因与被上诉人林甲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社新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社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