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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5民初1085号之一

李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明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25民初108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尚元华,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拥军路**,身份证号码:4128211957********。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李明德,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尚元华与被申请人李明德及张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豫1725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人尚元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因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尚元华不承担偿还责任,现申请提前解除本院冻结申请人尚元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前解除本院冻结的申请人尚元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全成

审 判 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刘子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仰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