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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刑初380号

曾德维、刘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当事人
曾德维;刘彪;彭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30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德维,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辩护人钟鉴幸,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彪,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栗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彭裕,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萍乡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德维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彪、彭裕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波、黄昀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德维及辩护人钟鉴幸、被告人刘彪、彭裕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阳某以其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彪、彭裕承担赔偿责任。后因双方达成调解,阳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裁定准予其撤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系“光明”组织成员,该组织于2017年10月左右成立,现成员十余人,成员代号统一为“光明X”。该组织成员多聚集在两个出租屋内,并有不许吸毒的团队规定。其中一个出租屋以曾德维为首,成员包括刘彪、沈某、李生濠、彭裕等人;另一个以李某2为首,成员包括甘某、刘某1、彭某2等人。曾德维一方与李某2一方日常关系较紧密,并称为“光明”团队,承接罩场子、帮忙抢工地、打架等业务。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曾德维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该恶势力先后在萍乡市安源区KTV、酒吧,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在萍乡市安源区街道持械斗殴,损毁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1.2018年1月5日23时许,李哲(另案处理)、甘子豪(另案处理)因在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T台跳舞时与被害人阳某等人发生冲突,李某2、甘某动手殴打邢某1、邢某2、阳某,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钟某1(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等人见此情况便上前帮忙,对阳某等人拳打脚踢。阳某向外逃离至酒吧安检门处,被曾德维、刘彪、钟某1、沈某(另案处理)、彭裕等人拦下,继续对其拳打脚踢,随后曾德维、彭裕、刘彪等人将阳某拖至酒吧门口继续对其殴打。经萍乡市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邢某1、邢某2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曾德维、刘彪、钟某1、沈某、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伊甸园KTV会员6包厢唱歌,至次日1时许,因刘某2(另案处理)与赵某1、蔡某在会员9包厢发生纠纷,钟某1冲到会员9包厢门口,曾德维、刘彪、沈某、李生濠等人见状跟随来到会员9包厢,钟某1等人围殴前来劝阻的被害人彭某1,后刘某2指使并伙同钟某1、李生濠、沈某、刘彪、曾德维等人进入会员9包厢内对赵某1和蔡某进行殴打。随后刘某3(另案处理)和欧某2(另案处理)、“宇乃”(身份未查实,侦查机关称在逃)也到该包厢对赵某1、蔡某、彭某1进行殴打。经萍乡市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1、蔡某、赵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2017年11月7日,尹某(另案处理)邀集被告人曾德维、易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一同前往萍乡市安源区中环路五陂下路段与人约架,曾德维另邀集了李生濠(2000年9月15日出生,另案处理)。因误将何某、柳某一行人的车队认作约架的对方人员,尹某、张某2等人持镣刀追砍柳某等人的汽车,曾德维、李生濠手持镣刀站在路边未上前砸车,易某听从尹某的安排,驾驶汽车撞向柳某的白色雪佛兰迈锐宝小汽车(车牌为赣J×××**),致使柳某的汽车严重受损。经认定,雪佛兰汽车受损部分价值为人民币21,959元。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于2018年1月11日在萍乡市安源区麦克老狼KTV包厢内被侦查人员抓获。综上,被告人曾德维参与寻衅滋事两次,参与聚众斗殴一次;被告人刘彪参与寻衅滋事两次;被告人彭裕参与寻衅滋事一次。为支持其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德维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受人邀集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彪、彭裕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中,曾德维、刘彪、彭裕均积极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中,曾德维、刘彪均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情节恶劣,均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聚众斗殴的事实中,曾德维系积极参加者,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另外,纠集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德维、刘彪、彭裕的近亲属代为赔偿受害人阳某的损失,阳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恶势力组织成员,应从严惩处。

被告人曾德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其聚众斗殴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是去打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光明”组织只是一个聊天群,不是恶势力组织。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曾德维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曾德维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仅仅是一般参与者,刀具是尹某带来并发放的,曾德维在现场没有动手。2.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寻衅滋事事实均不是曾德维挑起,也不是其所指挥,曾德维仅起辅助性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曾德维等人并未形成“恶势力”,曾德维个人的费用是由别人资助,没有承接罩场子、帮忙抢工地、打架等业务。4.事发后,曾德维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具有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刘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光明”组织只是一个聊天群,不是恶势力组织。

被告人彭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不是“光明”组织成员,该组织只是一个聊天群,没有参与抢工地、打架、“罩场子”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系“光明”组织成员,该组织于2017年10月左右成立,现成员十余人,成员代号统一为“光明X”。该组织成员多聚集在两个出租屋内,其中一个出租屋以曾德维为首,成员包括刘彪、沈某、李生濠、彭裕等人;另一个以李某2为首,成员包括甘某、刘某1、彭某2等人。曾德维一方与李某2一方日常关系较紧密,并称为“光明”团队,承接罩场子、帮忙抢工地、打架等业务。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曾德维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寻衅滋事的事实2018年1月5日23时许,李哲(侦查机关称在逃)和甘子豪(已被判刑)等人在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T台跳舞时,李某2与被害人阳某等人发生冲突,便和甘某动手殴打邢某2、邢某1、阳某。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钟某1(另案处理)、沈某(另案处理)、周某(已被判刑)等人见状便上前帮忙,一起对阳某等人拳打脚踢。阳某向外逃离至酒吧安检门处时,曾德维、刘彪、彭裕、钟某1、沈某、甘某等人将其拦下,继续对其拳打脚踢。随后曾德维、彭裕、刘彪等人又将阳某拖至酒吧门口继续对其殴打,并踩踏其头部和身体其他部位。经鉴定,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邢某2、邢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MissK酒吧监控视频,证明案发现场情况。2.(安)公(司)鉴(损)字[2018]015号、016号、0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萍乡市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邢某1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邢某2因外伤致多处软组织皮肤裂伤,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阳某因外伤致右侧第8、9肋骨折、头皮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被害人阳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5日22点50分许,他和邢某2、邢某1在润达国际MissK酒吧舞台跳舞,一名穿蓝黄相间毛衣的男子将他们赶下舞台。十几分钟后,邢某2提议去跳舞,他们往T台走,那名穿蓝黄相间毛衣的男子指着朋友欧某1讲了几句,接着对方几个人从T台下来围着邢某2、邢某1、欧某1三人并想打欧某1,被酒吧老板劝住。不知什么原因,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拿啤酒瓶砸他头部,很快他被对方七八个人追着打,他朝外面跑,没跑几步就被对方追上,对方拿啤酒瓶、烟灰缸打他,他一直被围着拳打脚踢,几个人拖着他往门外走,在酒吧安检门处再次被围着拳打脚踢,有人用啤酒瓶砸他身体,他抱住安检门,结果安检门都被推倒。接着他又被拉到酒吧大门口殴打,并被身后一名男子踹倒在地,有人不断踩踏他头部和身体。几分钟后,对方回到酒吧内,朋友送他到医院救治,途中报了警。他头部、左手腕、腰、背、耳朵均被打伤。当时邢某2拦了一下拿酒瓶打他的人,被酒瓶划伤下巴和左手小拇指,邢某1左眼被打伤。被害人邢某2、邢某1的陈述与阳某的陈述相印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邢某2、邢某1经混合辨认,分别辨认出阳某即是在MissK酒吧被殴打的人。4.证人曾某1证言,证明2018年1月5日23时许,在安源区润达国际MissK酒吧内,因欧某1与一男子发生口角,后对方十几人围着他们这方的人打。阳某、邢某1、邢某2都受伤。证人欧某1、黎某的证言与证人曾某1的证言相印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曾某1、欧某1、黎某经混合辨认,分别辨认出阳某即是在MissK酒吧被殴打的人。5.同案人沈某的供述,证明他和曾德维、刘彪、李生濠四人租住在萍乡市安源区虎形湾宾馆附近“一锅端”狗肉火锅店的三楼,是曾德维提供的房子。他们通常听曾德维的,平时的开销由曾德维提供,他们都跟着曾德维混。他是2017年12月份跟着曾德维的,如果有事情需要打架,会一起去,听说可能会去赌场罩场子,罩场子通常是二至三百元,打架多少钱就不清楚,他没去罩过场子。2018年1月5日左右,“哲憋”过生日叫朋友吃饭。一起吃饭的有“哲憋”、彭裕、“柑子”、刘彪、曾德维、黄海、“豪蛮”、“羊几”、张某3、“钟某2”、“金憋”、“鱼几”等人。19时左右,他们到润达二楼MISSK酒吧玩。23时左右,“哲憋”和彭裕等人在酒吧T台上跟人扯皮,一会后“哲憋”等人动手打对方,他绕到对方后面,并从卡座上拿了一个啤酒瓶,但没用啤酒瓶打对方。他们一直围着对方打,对方往酒吧门口跑,他们就追。在酒吧门口,“柑子”、刘彪、曾德维、“鱼几”、彭裕、“钟某2”等人抓住一男子的衣服,并将该男子从门口往酒吧外拖。他跟在后面,一直用拳头往对方身上打。之后,该男子被拖到MissK酒吧外面,倒在地上。他们几人上前围住该男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对方抱住头在地上不动,他们就四散离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沈某经混合辨认,辨认出钟某1(“钟某2”)、曾德维、彭裕、刘彪、李生濠(“豪蛮”)。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人沈敏指认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是他们于2018年1月5日殴打他人的地方。6.同案人钟某1的供述,证明沈某、刘彪、李生濠、彭裕、曾德维在一起,以曾德维为首,其他人都听他的,住的房子也是由曾德维的兄弟提供的,他们的组织名叫“光明”。有时候曾德维的兄弟会叫曾德维等人出去打架。他一直是自己租房子住,只是有时候到他曾德维房里吃饭、和他们去酒吧、KTV玩,他的生活费是家里给的。他认了刘某3做兄弟,刘某3经常带他出去玩,有事也会叫他去帮忙,叫他去打了四五次架。“哲憋”(指李某2)生日那天,他和女朋友一起到“哲憋”这吃晚饭,饭后一行十多人到MissK酒吧玩。23时左右,“哲憋”和“柑子”带着彭裕、“超丫”、“豪蛮”、沈某等人站在舞台上跟三四个男子争吵。他走到舞台时,对方的人离开了舞台。过一分钟左右,他们这方有人起哄,找到之前吵架的那三四个男子,吵了几句之后,他们朝那三四个男子冲过去。他摔倒在地,心里很生气,起来后看到“哲憋”带张某3冲到那三四个男子前打人,彭裕、“超丫”、“柑子”等人跟在后面,还有人拿酒瓶打,他也跟着冲过去想打对方,但没打到。两分钟后,有个男子被打后往酒吧前门方向跑,他们的人去追,男子跑到安检门处摔倒,他和张某3、沈某、彭裕等人追上抓住该男子往酒吧外拖,拖到酒吧大门外空地后,他、沈某、彭裕、刘彪、张某3等七八人围着男子拳打脚踢。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钟某1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李生濠(“豪蛮”)、刘彪、沈某、彭裕、曾德维。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人钟智康指认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是他们于2018年1月5日殴打他人的地方。7.同案人甘某的供述,证明他属于“光明”阵营,“光明”阵营一共有十五六人左右。他们以出租房为单位分为二三个队伍,他知道的二个队伍是他、李某2、彭某3(音)、刘某1、周某,张某3是跟着“南北”的,“南北”辅助他们的生活开支,租住在安源区山下路“农家小院”饭店旁边一栋房子的六楼;另外一个是“钟某2”、彭裕、“曾某2”、刘彪、沈某、李生濠等人,以“曾某2”为带队的人,租住在安源区虎形湾宾馆附近一栋房子的三楼。所有人在快手APP的名字都改成“光明X”。他们和“黑暗”、“太阳”、“咋个”阵营都有联系,如果哪个阵营有事需要帮忙会电话或微信联系。2018年1月上旬一天,李某2过生日,叫“光明”阵营的人一起吃晚饭,当时有他、李某2、彭某3(音)、刘某1、周某、张某3六个人。一个小时后,“曾某2”带“钟某2”、彭裕、刘彪、沈某、李生濠来到出租房。饭后一起到润达国际二楼的MissK酒吧,后来还来了一些“光明”阵营里的人。他和李某2在舞台上跳舞,期间,李某2和三四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吵了起来,李某2要其中的一个男子下去,男子不愿意,李某2推搡男子几下,男子的朋友劝男子离开了舞台。过了十分钟,这名男子一伙四五个人又回到舞台上,李某2又叫他们下去。对方很不服气,双方吵起来。李某2朝男子打了几拳,他看到李某2动手,也冲过去,对着这名男子的头部和胸部打了几拳。李某2招手叫彭某3、刘某1等人过来打架,对方男子想跑,被他们追上殴打。彭某3拿烟灰缸往该男子甩过去击中男子头部,该男子倒在地上,他们十几个人围上去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他手持啤酒瓶,踹了几下该男子的大腿和屁股。该男子抱头躺在地上被殴打一分钟后,“钟某2”抓住该男子衣领拖到前台处,他们六七个人又对该男子实施殴打。他捶男子几拳后,提着他衣领拖到酒吧门外空地上,该男子躺在地上,他、李某2、“钟某2”、彭裕、“曾某2”、沈某、李生濠等人继续拳打脚踢,都是踩、踹该男子头部、胸部和大腿。他当时跳起来踩男子的脑袋,并连续踢他身体,该男子被打得双手抱头侧躺地上不敢动弹。打了半分钟左右,他们被人劝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甘某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李某2、“钟某2”(指钟某1)、“曾某2”(指曾德维)、沈某、李生濠、彭裕、刘彪、刘某1、彭某3(指彭某2)、周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人甘子豪指认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是他们于2018年1月5日殴打他人的地方。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截图,证明侦查机关从甘某的手机上提取其微信聊天记录及快手APP记录和“光明”组织成员组成情况,该组织成员中包括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8.同案人周某的供述,证明他是跟“南北”一起认识的李某2,李某2和曾德维走得比较近,关系较好,他们这些人有个叫“光明”的组织,他们都是组织内的成员,经常会玩在一起。曾德维是“老兄”,“老兄”是老大的意思,他们都听曾德维的,由曾德维负责他们的日常生活,有时也会拿钱给他们用,有事也会叫他们去做,比如说接业务去打架、收账之类的,有时候也会给他们一些报酬。曾德维、李生濠、沈某、刘彪、“海鳖”、“悟空”、“康熙”他们是一伙,以曾德维为首,平时住在一起。“柳牙子”一伙以“柳牙子”为首,成员有彭裕、火根、鱼几、“光明炮”、曾某3。2018年1月5日19时许,李某2过生日,他们叫来“光明”组织里的曾德维、李某2、甘某、“光脑壳”、“金憋”、刘某1、张某3、曾某3(音)、“海憋”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到润达国际MissK酒吧喝酒。23时许,李某2在DJ台上和别人发生冲突,和对方打了起来,他从旁边卡座随手拿了一个调酒用的塑料瓶扔向和李某2打架的人。他们这边的人围住对方打,他跟在后面,打不到人,一个被李某2殴打的男子往厕所方向跑,李某2追过去被酒吧保安及老板拉住,那名男子就走了。他们也冲出去,之后,他看到那名被打的男子倒在地上,甘某、曾德维等人围着倒地的男子。后来那个男子的朋友将男子扶起带走了。事后,他们在微信群中聊此事,“金憋”称他从酒吧拿了烟灰缸,甘某、刘某1拿了酒。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周某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李某2、曾德维、甘某、彭裕、沈某、刘彪、钟某1、“濠蛮”(指李生濠)、“羊几”(指刘某1)、“金别”(指彭某2)、“别壳子”(指刘敬业)、张某3;辨认出邢某2、邢某1、阳某是被打伤的男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人周宇潮指认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是他们于2018年1月5日殴打他人的地方。9.同案人李生濠的供述,证明他于2017年12月初和曾德维、沈敏、刘彪、彭裕一起租住在萍乡市安源区虎形湾宾馆附近“一锅端”狗肉火锅店三楼,是曾德维带去的,房子是“李脖子”租给他们住的,他们都是跟着“李脖子”混,在萍乡所有的开支来源都是“李脖子”提供,在房子内一般都是听曾德维的,通常“李脖子”有事的话会给曾德维打电话,然后由曾德维通知他们。他跟“李脖子”有一个多月了,还没帮“李脖子”做过事,但是其他人帮“李脖子”做事是有报酬的,罩一天赌场每人二三百元。他们房子里面的六个人是“光明”组。还有“刚子”、“哲憋”及另几个不认识的人,租住在后埠派出所后面的农家小院旁边。平时由曾德维负责、安排事情,他们自己偶尔也会接到一些朋友打电话去帮忙打架,但出去要提前跟曾德维说。住在这个房子里有一些规矩,比如不能吸毒,不能随便出门,出去打架要跟曾德维说,要拿工具也要跟曾德维说,房子里以兄弟相称,都有外号。“光明组”其实就是一个团体,主要成员有十几个人,他只认识曾德维、钟某1、刘彪、沈某、彭裕、“刚子”、“哲憋”、“胜蛮”,另还组了三个团队:黑暗组、太阳组、“咋个”组,四个团队互相帮助,没有统一的老大,都是玩在一起,每个房子有自己的老大。四个团队,他参与进来后一起去打过7次架。“哲憋”(指李某2)生日那天,“哲憋”、“柑子”因在酒吧舞台上跳舞时与人发生争吵,“哲憋”、“柑子”带他们一方的人朝对方那三个男子进行追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生濠经混合辨认,辨认出钟某1、刘彪、沈某、彭裕、曾德维、甘某(“柑子”)、李某2(“哲憋”)、王某(“李脖子”)、王彬超(“超憋”)。10.被告人曾德维的供述,证明他从属于“光明”组织,手下带了几个兄弟,在社会上有一定的人面,钟某1、刘彪、沈某、李生濠等几个人跟着他混,“光明”组织最早是源于一个叫“快手”的APP,他们这些人喜欢玩快手,“黑暗”组织成立得早,他们是效仿“黑暗”组织成立的。“光明”组织是去年阴历9月份左右成立的,有十几个人,成员代号统一为“光明X”,成员聚集在两个出租屋内,其中一个以他为首,另外一个以“哲憋”(指李某2)为首。开始他是租住在萍乡市汉和医院后面,2017年9月份后搬到虎形湾宾馆对面“一锅端”狗肉三楼出租房内,“哲憋”的出租房在萍乡市山下路后埠派出所后面农家小院餐馆附近6楼还是7楼。他是住该出租房的人中带队的,成员有刘彪、沈某、李生濠、彭裕;“哲憋”是另一出租房带队的,成员有“柑子”、“金憋”、“羊几”,其他“光明”成员住在哪里不清楚。他是听王某的指挥,由王某负责他出租房成员的日常开支,王某有什么事情就会安排他,由他通知出租房成员,“哲憋”听从“南北”的指挥。他们主要是接业务,例如去赌场中罩场子维持秩序,组织成员去打架造势等。“哲憋”(指李某2)生日那天22时许,他跟女友一起去MissK酒吧找“哲憋”,当时张某3、“钟某2”、李生濠、“柑子”、沈某、刘彪、“金憋”、“羊几”、彭裕等人都在。23时左右,“哲憋”和张某3、“柑子”等人在酒吧T台上和别人打架,他跟李生濠围过去,并喊“干什么”,他听到有人说“那个乃很嚣张”就想动手。这时有人叫把对方拉出去,他们这边的人动手把那个男的拖出去,他跟在后面,他们的人边拖边打,到酒吧安检门处,那个男的一直挣扎,安检门被撞倒压在那个男的身上。他把门掀开,然后用手抓住那个男的衣服,和“柑子”、“钟某2”等人一起把男子拖到酒吧外面。拖的过程中其他人在后面一直打那个男的,还有人用啤酒瓶砸,之后那个男的被拖到酒吧外面摔在地上,他和“哲憋”、张某3、“钟某2”、李生濠、“柑子”、沈某、刘彪、“金憋”、“羊几”、彭裕等人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直到那个男的抱头缩在地上不动,他们才四散离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曾德维经混合辨认,辨认出钟某1(“钟某2”)、沈某、彭裕、刘彪、李生濠、“南北”(指彭某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曾德维指认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是他们于2018年1月5日殴打他人的地方。11.被告人刘彪的供述,证明他在虎形湾宾馆附近的“一锅端”狗肉店楼上出租房住了二三天,是曾德维带他去那里的。之后,曾德维带他到绿洲花园后面的出租房住,一起住的还有沈某、李生濠、“海乃”。他们是跟曾德维混的,他跟曾德维才一个多月,李生濠和沈某有半个月左右,他没有经济收入,平时出去吃饭、玩都是曾德维安排,而曾德维也是别的大哥拿钱给他。曾德维带他们几个人,有事的时候叫他们“做事”(由曾德维安排他们去帮别人抢工地、有人出事了帮忙打架等)。他们给自己取名“光明X”,他知道的以“光明”为代号的有十一个人。2018年1月5日左右一天晚上,“哲憋”过生日,他、沈某、李生濠、曾德维、钟某1、彭裕、“柑子”、“哲憋”等十多人一起吃晚饭,20时左右到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玩,后来又来了一些他不认识的朋友。23时左右,他们到酒吧T台上跳舞,他当时和“哲憋”及其几个朋友在DJ台下方,“哲憋”跟二三个男子吵了起来,出于朋友义气,他们的人从T台下到散座准备打对方,被旁边的人劝开。后来,他们这边的人开始起哄,朝那二三个男的冲过去,用拳头、啤酒瓶打那三个男子。包括他在内,“哲憋”、曾德维、彭裕、钟某1等八九个人围着追打其中一个穿灰色高领毛衣的男子,“哲憋”、曾德维、钟某1等人拿啤酒瓶朝灰色高领毛衣男子头、身上砸,还拳打脚踢。他也拿了一个啤酒瓶准备打该男子,但他站在外围没有打到。“哲憋”、钟某1、曾德维等七八个人拖着灰色高领毛衣男子往酒吧大门方向走,在酒吧大门安检门处,对该男子拳打脚踢,沈某和彭裕拿啤酒瓶朝男子身上砸。男子被拖到酒吧大门外后,他和“哲憋”、钟某1、曾德维、“柑子”、彭裕、沈某、“哲憋”等十几人对该男子拳打脚踢,男子被打倒在地,他们围着男子用脚朝其身上一顿踢,“柑子”先后朝男子腰部和头部反复踩踏,一二分钟后他们分头离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彪经混合辨认,辨认出“哲憋”(指李某2)、“柑子”(指甘某)、李生濠、钟某1、沈某、彭裕、曾德维。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彪指认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是他们于2018年1月5日殴打他人的地方。12.被告人彭裕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5日“哲憋”(指李某2)生日,8时左右,他和李生濠去润达MissK酒吧玩。11时左右,“哲憋”等人在酒吧DJ台前面跳舞,“哲憋”跟一个胖胖的男子发生矛盾,胖胖男子身边还有几个男的,跟“哲憋”发生推搡,“哲憋”怕吃亏就叫了一句,他们七八个人从吧台冲到舞台,“哲憋”喊了句就开始打对方。他们在外围用手指着对方并且大声吼叫,目的是让对方害怕,给他们这边的人壮胆。当时钟某1、“哲憋”的几个朋友(有一个穿黄色衣服、一个穿条纹衣服)在打其中一名男子,他在后面跟着想上去打,但人太多没有打到。他们将该男子往酒吧外面拖,当中有人还拿啤酒瓶打对方,“哲憋”朋友(穿白色短袖衣服)、钟某1、刘彪、“刚子”、穿条纹衣服的男子将这名男子拉到收银台处时还将进门的安检门撞倒。他们又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接着该男子被拉到酒吧门口进行殴打,男子被打倒在地后,他们用脚往男子身上踹。打了一会,他和“哲憋”的朋友一起走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彭裕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李生濠、沈某、刘彪、钟某1、曾德维。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彭裕指认萍乡市安源区润达国际二楼MissK酒吧是他们于2018年1月5日殴打他人的地方。

二、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寻衅滋事的事实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和钟某1、沈某、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伊甸园KTV会员6包厢唱歌,至次日1时许,因刘某2(另案处理)与赵某1、蔡某在会员9包厢发生纠纷,钟某1冲到会员9包厢门口,曾德维、刘彪、沈某、李生濠等人见状跟随来到会员9包厢,钟某1等人围殴前来劝阻的被害人彭某1后,刘某2指使并伙同钟某1、李生濠、沈某、刘彪、曾德维等人进入会员9包厢内对赵某1和蔡某进行殴打。随后刘某3(另案处理)和欧某2(另案处理)、“宇乃”(身份未查实,侦查机关称在逃)也到该包厢对赵某1、蔡某及彭某1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彭某1、蔡某、赵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伊甸园KTV监控视频及截图说明,证明从2018年1月11日1时22分零4秒至1时32分10秒期间,会员9包厢内发生冲突,工作人员进入包厢查看情况,钟某1从会员6包厢走到会员9包厢门口、打电话叫人、右手持啤酒瓶走出会员6包厢,刘彪、曾德维等人走出会员6包厢进入会员9包厢,彭某1背后流血走出会员9包厢,钟某1抓着赵某1头发与曾德维合力将赵某1拖出会员9包厢,钟某1、刘彪将倒在地上的赵某1拖起欲带离,曾德维、刘彪等人围住并威胁赵某1等情况。2.(安)公(司)鉴(损)字[2018]020、02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萍乡市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某、赵某1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被害人彭某1因外伤致皮肤裂伤,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3.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10日20时许,他和张某1、吴某等人到伊甸园KTV会员9包厢玩。凌晨1时许,包厢内的小姐“娇娇”和“公主”吵起来,之后还打了起来,“公主”没打赢吃了亏跑出包厢,然后两个“小姐”也跟着出去。在过道她们又打了起来,KTV的工作人员过来劝架。他和张某1也到外面,没多久,一伙年轻男子过来围着他和张某1,他们解释这个事情跟他们没关系,KTV的工作人员要他们回包厢。回到包厢没多久,有四五个男子冲进包厢,在包厢内拿啤酒瓶乱砸,并问“是谁动手打的老妹,谁打的就搞死谁”。他们还未来得及回复,就有三个人朝他冲过来,一个男的用手按住他,另外两个打他,几个男子打一会儿后出了包厢,他也出了包厢。后来听张某1说彭某1背上出了血,检查后发现彭某1背上被捅了三刀。4.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10日晚上,她在伊甸园KTV上班,有三个男顾客定了会员9包厢,请了她和蔡某(音)陪唱歌喝酒,还叫了店里的刘某4“公主”。蔡某向顾客推荐会员卡,刘某4阻止,当顾客去买单时,刘某4和她一起跟过去,当时她声音比较大说了刘某4几句,她们就吵了起来,后被顾客劝开。顾客买完单后几个人又回到包厢,刘某4总拉着蔡某的客人,蔡某想将客人拉回来,刘某4不让,于是蔡某和刘某4相互推搡,刘某4朝蔡某打了一拳。她看到蔡某被打,就上前帮忙,将刘某4推倒在地,顾客上前将她们劝开。两分钟后,从包厢外冲进七八个手拿啤酒瓶的男子,有个男子朝她肚子踹一脚,她被踹到沙发上,蔡某也被踹到沙发上,几个男子对她们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穿黑色马甲的男子打得最厉害。打了三四分钟,穿黑色马甲的男子抓住她的头发往包厢外朝电梯方向拖,在被拖向电梯的过程中,其余男子仍对她拳打脚踢,一高个男子一直用手打她头部。在带她坐电梯到一楼大厅处时看到民警、刘某4及其老公。刘某4还上前朝她踹了几脚,被民警劝开,之后刘某4及其老公离开。她返回KTV看见蔡某和三个顾客中的一个男子也受了伤。她被打之后查看了监控视频,除穿黑色马甲的以及高个男子外,还有一个打赤膊的、一个穿红衣服的、一个穿黑色长袖的、一个胖胖的、一个穿黑色外套的、一个穿棕色外套的男子打了她。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赵某1经混合辨认,辨认出“穿黑色马甲的男子”(指钟某1)、““打赤膊的男子”(指曾德维)、“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指刘彪)、“刘某4”(指刘某2)等人是2018年1月10日的打人者。5.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10日晚,她在伊甸园KTV工作时帮吴老板定了会员9包厢,后因向吴老板争推业务的事情与刘姓“公主”发生矛盾。返回包厢后,“公主”拉着吴老板不让和她说话,之后发生言语冲突,吴老板上前劝架,期间她失手将桌上东西打碎,“赵一楠”上前劝架,公主就打“赵一楠”,她见状上去帮忙,三人扭打在一起。包厢内的销售员和顾客将她们劝开,“张总”将“公主”带到包厢外,吴老板也跟着出去。两分钟后,包厢冲进五六个男子,“公主”进到房间指了她和“赵一楠”,随后冲进的男子对她们拳打脚踢,对着她们的头部和腹部殴打,“公主”也殴打她们。期间还进来三个男子,其中一名穿棕色衣服的男子将她拖到包厢外,KTV的“李总”见状让她到对面的包厢躲一下,后听工作人员说顾客被人捅伤。冲进包厢的男子中,有一名男子没有穿衣服,一名男子穿背后有白色图案的黑色衣服,一名男子穿黑色马甲,一名男子穿红色衣服。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蔡某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未穿衣服男子”(指曾德维)、“穿棕色衣服男子”(指邓某2)、“穿背面有图案的黑色衣服男子”(指刘彪)、“伊甸园KTV公主”(指刘某2)等人是2018年1月10日的打人者。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10日,他和彭某1等人在伊甸园KTV会员9包厢消费时,“公主”和两个“小姐”发生口角并厮打,后“公主”叫些男青年过来打了彭某1和两个“小姐”。7.同案人李生濠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10时许,曾德维叫他和沈某、刘彪到安源区伊甸园KTV7楼会员6包厢唱歌,包厢内还有钟某1、一个男子及几名女子。凌晨1时左右,钟某1出去包厢后又进来,在桌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出去,他们见状知道可能要打架,怕钟某1吃亏也跟着出去,沈某在桌上拿一个啤酒瓶。很多人围在会员9包厢门口,钟某1被会员9包厢内的男子拉住,他们见状上前互相推搡。在拉扯过程中,钟某1的嫂子从会员9包厢内出来说在包厢内被人打,随后他们进到包厢。钟某1的嫂子指了包厢内的两个“小姐”,他们对该两个小姐进行殴打。后来“日本”、钟某1的哥哥和“于乃”三个人也进到会员9包厢对那两名女子进行殴打。钟某1的哥哥将穿黑衣服的小姐扯着头发拉到包厢外面,钟某1将另一名穿黄色背心的女子拉到包厢走廊,他们也跟着到走廊外,对穿黄色背心的女子进行殴打,钟某1的嫂子对该女子踹了几脚。之后,钟某1及其哥哥拖着那个女子往电梯走,拖行中又殴打了该女子,随后穿黑衣服的男子将该女子拖行至电梯处,打女子的头部,踹女子一脚,曾德维也在旁边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生濠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曾德维、沈某、钟某1、刘彪、“日本”(指欧某2)、“穿黑色衣服男子”(指谭某)、“穿黑衣女子”(指蔡某)、“被打女子”(指赵某1)、“钟某1嫂子”(指刘某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李生濠指认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伊甸园KTV内是他们于2018年1月11日打人的地方。8.同案人钟某1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他和曾德维、刘彪、李生濠、沈某等人在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伊甸园皇冠KTV会员6包厢唱歌、喝酒。凌晨1时许,他跟“公主”聊天时得知嫂子(刘某3的老婆)被会员9包厢里面的小姐打了。他很气愤往会员9包厢冲,但被工作人员拦住。他回到自己包厢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冲到会员9包厢门口,和他一起在包厢内的人也都从包厢冲出来,但还是被工作人员拦住。他在门口用空啤酒瓶往包厢扔,然后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他、曾德维、刘彪、李生濠、沈某、穿黑衣服的男子、穿西装的男子和会员9包厢的人及工作人员推搡起来。他嫂子从包厢出来,指着会员9包厢内说里面的两个女子打她。他踢开包厢门与曾德维、刘彪、李生濠、沈某及两名他不认识的男子也进了会员9包厢,刘某3带着“宇乃”及一不认识的男子也来了,他和刘某3、曾德维抓住包厢内两名女子拳打脚踢,其他人在打包厢内的男子。刘某3扯着长发女子的头发,他扯着短发女子的衣服都从包厢往外拖。他嫂子抓着短发女子踢了几脚,短发女子站起来跑了几步,他嫂子跟过去打,刘某3扯着短发女子的头发将她打倒在地。曾德维、刘彪、他、刘某3及其带来的朋友对该女子殴打,他扯着该女子的衣服,刘某3抓住她头发往电梯方向拖,在拖的过程中他和刘某3对该女子拳打脚踢。将这名女子拖到电梯口后,很多人围着看,他拿出随身带的折叠匕首指向围观的人,让他们不要围观,然后叫女子起来自己走。坐电梯到1楼时看到公安人员,他就一个人打的回到后埠派出所后的农家小院。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钟某1经混合辨认,辨认出刘某3、“穿黑色衣服男子”(指谭某)、“穿棕色皮衣男子”(指欧某2)、“其嫂嫂”(指刘某2);还辨认出“被打伤男子”(指彭某1)、“短发穿橘黄色马甲女子”(指赵某1)、“长发穿黑衣女子”(指蔡某)是2018年1月10日被打的人。9.同案人沈某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10日9时左右,曾德维发微信叫他和李生濠、刘彪去伊甸园KTV唱歌,谭某、钟某1和几名女子都在。凌晨1时许,钟某1拿啤酒瓶出去,他们意识到可能会打架,也跟着出去。他顺手从桌上拿了啤酒瓶。很多人堵在会员9包厢门口,钟某1说有人打了他嫂子。钟某1嫂子从会员9包厢出来,钟某1随即强行冲进包厢,他们也跟着冲进去。钟某1嫂子指认殴打她的两个女子后,钟某1和他嫂子对胖点的女子进行殴打。包厢内矮个男子和另一个男子围着他,他扇了矮个男子一巴掌,刘彪、李生濠动手打了该男子,谭某和曾德维在打另一个瘦点的女子,“根魔”、“宇乃”和“日本”三人过来后也殴打胖点的女子,“根魔”将该女子往包厢外拖,钟某1嫂子在旁边踹该女子。他和李生濠跟着出去,曾德维叫他和李生濠去会员6包厢拿衣服,出来看到瘦一点的女子被拖了出来,钟某1、“根魔”、刘彪、曾德维等人在走廊尽头对该女子殴打,后将该女子继续往电梯方向拖。在此过程中,钟某1嫂子和李生濠对该女子进行殴打,谭某扯着女子头发往电梯口拖行,谭某和曾德维又打了该女子,但主要是谭某动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沈某经混合辨认,辨认出谭某、李生濠、曾德维、钟某1、刘彪、“根魔”(指刘某3)、“根魔”的老婆(指刘某2)、“日本”(指欧某2)、“瘦个子女子”(指赵某1)、“矮个子女子”(指蔡某)、“男顾客”(指彭某1)。10.被告人曾德维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10日晚上,谭某打电话叫他到伊甸园KTV,他们在包厢谈罩场子的事。后来,谭某叫他喊几个兄弟过来唱歌,李总给他们换了个大包厢,他叫钟某1、刘彪、沈某、李生濠等人过来玩。凌晨1时许,钟某1冲到包厢喊“我哩嫂嫂挨了打!都出来!”,说完从桌上拿一个啤酒瓶冲出包厢。他们知道可能会打架,都跟了出去,沈某也拿了啤酒瓶和刘彪走在前面,他光着上身和谭某跟在后面,李生濠走在他和谭某后面,当时他们以为是走廊上一个男的打了钟某1的嫂嫂,便将该男子围在角落。该男子反复解释说“我是顾客,跟我没有关系”。他让钟某1等人先不要动手,听该男子解释。后来钟某1嫂嫂从隔壁包厢出来告诉他们打她的女子在包厢内,他、谭某、刘彪、钟某1、李生濠、沈某和钟某1嫂嫂冲进包厢,将桌上的啤酒瓶等物品往地上砸,质问是谁打人。钟某1嫂嫂指认两个“小姐”后,他们围住两个“小姐”拳打脚踢,当时工作人员和顾客在旁边劝架,场面很混乱。很快,钟某1的哥哥“根魔”、“日本”还有“根魔”的朋友也赶到包厢,对两“小姐”拳打脚踢。因为包厢灯昏暗,人又多,“根魔”说把人拖出去,“根魔”、沈某和李生濠抓住矮一点的“小姐”将其拖出包厢,钟某1抓住高一点的“小姐”头发和他一起将其拖出包厢。在走廊处钟某1的嫂嫂对拖出的“小姐”拳打脚踢。他让沈某和李生濠回包厢拿衣服。瘦个“小姐”起身想走,被“根魔”的老婆追着打,他、钟某1、刘彪、李生濠、“根魔”、“日本”继续对该“小姐”殴打。“根魔”又说把人拖到楼下,接着抓住瘦个“小姐”头发,钟某1抓住她的肩膀朝电梯方向拖,拖到他们包厢门口时,钟某1按住“小姐”,“根魔”用拳头殴打,“根魔”的老婆指着瘦个“小姐”骂,李生濠在旁边踹。谭某又抓着该女子往电梯口拖,沈某和林帅把衣服拿过来之后,他们将该女子带到电梯口,谭某不断殴打这个“小姐”。几分钟后,得知警察过来了,他拉着谭某和李生濠从楼梯离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曾德维经混合辨认,辨认出谭某、“根魔”(指刘某3)、钟某1嫂嫂即“根魔”老婆(指刘某2)、“日本”(指欧某2)、李生濠、沈某、钟某1、刘彪、“男顾客”(指彭某1)、“瘦个小姐”(指赵某1)、“矮个小姐”(指蔡某)。11.被告人刘彪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10时许,他和李生濠、沈某在一起时,李生濠收到曾德维的信息叫他们去伊甸园KTV会员6包厢唱歌。三个小时后,钟某1从桌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将酒瓶敲碎后冲出包厢。他们看这架势肯定是要去打架,所有人都跟着钟某1冲到隔壁一个包厢门口。当时一个女的(钟某1的嫂子)站在走廊哭,身上还有零星血迹,说有人打了她。钟某1冲进包厢抓住一女子头发扇了两个巴掌,他也扇了该女子几巴掌、踢了几脚,随后曾德维也冲过去朝该女子踢了几脚、扇了几巴掌。之前他们包厢内那三名不认识的男子也冲过来帮钟某1殴打那个女子。两分钟后,钟某1的哥哥也冲到包厢揪着这个女的头发将她拖了出去,他们也跟着走出包厢,他和沈某先回会员6包厢拿衣服,出来看到钟某1的哥哥将那个女子拖到走廊上,一手抓着女子的头发一手扇她巴掌。他也上去扇了女子几个巴掌、踢了几脚。曾德维、钟某1和那三个他不认识的男子也过去对这女子拳打脚踢,KTV的一个像是经理的男子过来劝架时被打,站在一旁不敢再劝。钟某1哥哥揪着这个女子头发继续往电梯门口走,其余人跟在后面,钟某1和他哥嫂拖着女子还有那三个男子在等电梯,其他人走楼梯下了大厅,到大厅钟某1坐电梯下来,但没有看到女子,然后他们就走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彪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曾德维、三名不认识的男子中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指欧某2)、李生濠、沈某、钟某1、“钟某1老兄”(指刘某3)、“被打的人”(指赵某1)。

三、被告人曾德维聚众斗殴的事实2017年11月7日,尹某(已被判刑)邀集被告人曾德维、易某(已被判刑)等十余人一同前往萍乡市安源区中环路五陂下路段与人约架。曾德维另邀集了李生濠(2000年9月15日生,另案处理)。因误将何某、柳某一行人的车队认作约架的对方人员,尹某、张某2等人持镣刀追砍柳某等人的汽车,曾德维、李生濠手持镣刀站在路边未上前砸车,易某听从尹某的安排,驾驶汽车撞向柳某的白色雪佛兰迈锐宝小汽车(车牌为赣J×××**),致使柳某的汽车严重受损。经鉴定,雪佛兰汽车受损部分价值为人民币21,959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明他们车队在经过五陂快乐体育产业园路口右拐走中环路段时,被十几个手上拿镣刀的男子堵路,在前三辆车冲过去后,他的车被拦下,对方二十余名男子持砍刀砍他的车,一辆白色别某车(赣J×××**)直接朝他的车撞过来,撞在驾驶室车门位置,对方的车因此熄了火,他的车也走不动了。他左脸被玻璃弹到出血,脖子也扭了。其中拦车的二名男子朝他车内砍,旁边有人问“是这辆车么”,之后都走了。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7日晚上8时,他们跟球友在五陂下训练足球后,驾车一起去吃饭,车队行至五陂快乐体育产业园路口右拐走中环路段时,发现路中间站了十多个人,手上都拿了东西,一辆两厢别某车横在路中间正在倒车。车队靠近后,对方举着手上的工具(镣刀)向他们跑来。他们加速冲过去,柳某的车被堵住,听到镣刀砍柳某车身的声音,还有一声巨大的碰撞声。后来返回现场才发现柳某的车停在路上,左侧驾驶室被撞得很严重,对方的别某车也停在旁边,车头严重受损,柳某脸部也有伤。他的车后侧玻璃被砍碎,车身两侧和车后都被砍了几刀。陈浩的红色汽车也被砍了几刀。证人何某、文某1的证言与李某1的证言相印证。3.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份的一天21时许,“武某”打电话要他开车去接,他借辆皮卡车到五陂下册雷村接到“武某”、刘某5及另两个不认识的人,那两个男子在麻山桐田附近下了车。后送刘某5去二医院,将“武某”送到城南,“武某”交待将刀送到麻山岭上的一个厂棚下面。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邓某1经混合辨认,辨认出刘某5。4.物证照片、汽车维修发票及清单、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2018]0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柳某的雪佛兰汽车受损价格为21,959元。5.同案人刘某5的供述,证明2017年11月份一天20时左右,张某2打电话叫他去中央半岛。到后,看到张某2、“发乃”、“武某”、“矮子”(指易某)等十多人三四辆车过来(一辆别某私家车,另外的都是的士)。他上了其中一辆的士,到中环路五陂下路段三岔路口时,“发乃”叫他们都下车并将别某车上的镣刀拿出藏在附近草丛中。期间有人说有事走了,剩下别某车上的他、“武某”、“发乃”、“文某2”、“矮子”、还有另一辆的士上四五个男子。后来开来几辆车,“华乃”说人来了。他们冲过去对着来的车一顿砍,“矮子”驾车朝一辆白色雪弗兰汽车撞过去。之后张某2说搞错了,叫他们都走。他、张某2、“发乃”、“武某”、“龙某”将镣刀藏在麻山一个无名岭上。“矮子”带着镣刀坐的士去了南坑。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某5经混合辨认,辨认出“矮子”(指易某)、“发乃”(指尹某)、张某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某5指认萍乡市安源区中环路五陂下路段是2017年11月7日伙同他人打架的地方。6.同案人李生濠的供述,证明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发乃”(指尹某)打电话给曾德维,然后曾德维跟他说等下去打架。他跟曾德维到到中环路时,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旁边站了十多个人,这些人中他只认识“发乃”和曾德维。“发乃”等人从他们车上拿了十多把镣刀藏在绿化带里。半小时后,有五辆车开过来,有人说了句“有人来了”,他们每人拿了镣刀在手上,“发乃”和带来的人冲过去朝一辆白色小轿车砍,他和曾德维走在后面没有砍,第一辆车没有停下开走了,接着后面四辆车并排开过来,他们这边有人开车朝第二辆汽车撞过去,将对方车撞停。然后有人说“空车,没人”。他和曾德维将镣刀给“发乃”后坐的士走了。7.同案人张某2的供述,证明2017年11月初一天14时许,“发乃”(指尹某)打电话叫他一起出去,然后先到福田借了一辆别某汽车,途中听“发乃”说,“发乃”在北桥七天宾馆包了发色情卡片的业务,但有人也在那发,“发乃”跟那人约在中央半岛打架。之后,他们开车接“矮子”、“武某”到中央半岛。他们听“发乃”指挥,先开车到麻山一个无名岭上拿了十多把镣刀,之后开车回到城南,不久刘某5到了,后来了两辆的士,一辆是“曾某2”带来的,另一辆是“钟某2”带来的,车上分别都有四五个年轻男子。在靠近丹江管理处的地方,“发乃”叫所有人下车到别某车上拿镣刀,之后开车到中环路五陂下路段,“发乃”叫各车的人下车将镣刀藏在路边草丛。“钟某2”跟“发乃”说对方有熟人,不好在这里和对方打架。“发乃”叫“钟某2”等人先离开,剩下他们十二人。过30分钟左右,过来四五辆小车。他们从草丛里面拿镣刀冲对方的车辆砍,“矮子”驾车往对方一辆雪弗兰汽车撞,发现打错人就离开了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2经混合辨认,辨认出“发乃”(指尹某)、“曾某2”(指曾德维)、“钟某2”(指钟某1)、刘某5、易某(“矮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2指认萍乡市安源区中环路五陂下路段是2017年11月7日伙同他人打架的地方。8.同案人易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1月7日,“发乃”(指尹某)开车来接他,车上还有“文某2”(指张某2)。“发乃”让他将车开到麻山拿了二十多把镣刀放在车后备箱。回萍乡的路上,“发乃”一直在打电话叫人。他们将车停在中央半岛售楼处,不久有四辆的士过来,后他们一起开车到中环路,车上的人都下车到后尾箱拿镣刀。“发乃”跟车后的的士车说了一些什么,那三辆的士的人就离开了,只剩下十几人。这时“发乃”喊了一声“车子在后面”,他们的人手持撩刀朝对方的两辆车砍。又有车开过来,他驾车朝一辆白色SUV越野车撞,撞击后白色别某车无法启动,然后他们的人用镣刀朝白色越野车砍。几分钟后他们离开了。他和“维别”等人一起坐的士到了南坑。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易某经混合辨认,辨认出“文某2”(指张某2)、“发乃”(指尹某)、“维别”(指曾德维)。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易某指认萍乡市安源区中环路五陂下路段是2017年11月7日伙同他人打架的地方。9.被告人曾德维的供述,证明2017年11月份的一天20时许,“发乃”(指尹某)打电话说跟人扯皮、约了架,叫他过去帮忙。当时他和钟某1、李生濠等人在一起,他们一起到中央半岛那边与“发乃”汇合。“华乃”跟对方约好在中环路,他们分别开了三辆车去中环路一十字路口附近。期间,钟某1和另几人因认识对方的人先行离开。半小时左右来了四五辆车,他们这边的人开车朝对方的一辆雪弗兰车撞,撞到对方车头,将车逼停后上去砸车时,发现车里只有司机,感觉搞错了,于是离开了。10.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同案人李生濠出生于2000年9月15日,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另查明,被告人曾德维出生于1998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彪出生于1997年4月21日,被告人彭裕出生于1999年10月10日;三被告人于2018年1月11日被侦查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实。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德维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阳某经济损失27,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代其赔偿被害人柳某经济损失4,000元。阳某和柳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曾德维予以谅解。2018年11月15日、16日,被害人阳某分别与被告人刘彪、彭裕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刘彪近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阳某经济损失6,500元、彭裕近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阳某经济损失7,000元。阳某出具谅解书,对刘彪、彭裕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形成恶势力。三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光明”组织只是一个微信聊天群,不是恶势力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和同案人李生濠、钟某1、沈某、周某、甘某的供述均证实,曾德维、刘彪、彭裕均系该组织成员,该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常聚集在两个出租屋中,听人指挥,在社会上混迹,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业;故该组织具有恶势力组织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曾德维、刘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曾德维受人邀集,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并有邀集他人的行为,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曾德维应予数罪并罚。在第一起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彭裕积极殴打被害人,对被害人伤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作用,三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德维、刘彪积极殴打三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被告人曾德维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曾德维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曾德维受人邀集参与斗殴,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曾德维的辩护人提出曾德维在寻衅滋事行为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曾德维及辩护人提出曾德维在聚众斗殴行为中属于一般参与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事实,对三人所犯寻衅滋事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德维、刘彪参与寻衅滋事两次,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曾德维邀集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亦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曾德维、刘彪、彭裕近亲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阳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三人所犯寻衅滋事罪,均可从轻处罚。曾德维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柳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德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刘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三、被告人彭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志宏

人民陪审员  彭利兵

人民陪审员  肖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