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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19992号

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19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附**。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张晶晶

审判员 马增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景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