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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481号

张玉梅与张佩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玉梅;张佩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481号

原告:张玉梅,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佩丽,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与被告张佩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现原告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诉。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