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8789号
原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穿城镇长安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3580T。
负责人:刘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今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485212X5。
法定代表人:荀林。 原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20元,由原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红 来自